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民勤县荣达矿业有限公司(简称荣达矿业)非法建桥破坏石羊河国家湿地环境公益诉讼案,近日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甘民终号,支持了绿会提出的诉讼请求,酌定支持了律师费,二审胜诉!
因疫情原因,案件一审于年8月12日以在线开庭的方式进行了庭审,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于年9月27日做出一审判决,除律师费外,基本支持了绿会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认为绿会未实际给付律师费,所以没有支持这一项诉讼请求。绿会认为,诉讼费属于必然产生的费用,一审时为了克服资金困难才暂未实际支付律师费,现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律师费的时间条件已经成就,应当得到支持,诉讼律师付出辛勤劳动支持公益事业、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当得到相应律师费的回馈。遂绿会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绿会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年1月6日,绿会诉民勤县荣达矿业有限公司(简称荣达矿业)非法建桥破坏石羊河国家湿地环境公益诉讼案,由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简称甘肃矿业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案涉建桥在没有取得政府部门审批,特别是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没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没有施工许可证等的情况下,直接依据原全长7.公里的特大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荣达矿业在石羊河国家湿地公园内自行施工修建了长约多米的“大桥”。该桥下游即是被誉为“亚洲最大沙漠水库”的红崖山水库,多米的“大桥”将石羊河国家湿地公园直接“切割”,将可能使“民勤成为第二个罗布泊”的担忧付诸现实。
本案经过起诉立案、现场勘察、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一审、二审等一系列环节,判决原审被告荣达矿业赔偿违法建设的路桥拆除后该区域植被恢复费元;赔偿违法建设路桥至路桥拆除后生态修复完成期间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75元;支付绿会作为原告为诉讼支出的邮寄费、差旅费元;公开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声明,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支付绿会律师代理费元;一审(.23元)和二审(元)的受理费也一并由原审被告荣达矿业承担。
我会对于湿地生境可持续发展一直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