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态严惩耍小聪明吃大亏伪造证据

                            

众所周知,证据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否则造成人民法院裁判案件错误,既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近日,民勤县人民法院泉山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出借人与其中一位借款人串通后涂改伪造证据,试图以此免除该借款人的还款责任,并将共同还款责任欲转嫁于另一借款人。

但是,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刨根问底,识破了当事人的企图。最终,当事人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反而因伪造证据被处以罚款惩戒。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还要从年说起……

年,丁某某与郭某等人协商开办洗沙场,因缺少资金,丁某某与郭某一起找到郭某姐夫潘某某,向其借款20万元。同年6月17日,潘某某将19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郭某银行卡后,丁某某和郭某共同向潘某某出具借据1份,载明借款内容,约定借期一年,丁某某与郭某共同在借据落款处签名。此后,因种种原因未能按时偿还借款。

这原本是一起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本该以还款告终。但郭某为免除其还款责任,与其姐夫潘某某商量,在潘某某的指示下,擅自将借据落款处郭某的名字涂抹。随后,潘某某以涂抹后的借据为证据,将丁某某告上法庭,要求丁某某一人偿还借款。

经法院查明,潘某某、郭某伪造证据,其行为严重影响了诉讼秩序,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鉴于二人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人民法院真诚悔过。经院长批准,民勤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潘某某处以元罚款,对郭某处以元罚款。

潘某某、郭某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表示服从决定,并当场缴纳了罚款。

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依法提供证据材料,且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情节不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触犯刑法的,还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不得弄虚作假。

法律神圣不可侵犯,

当事人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

一定要遵守法律、诚实守信,

切不可自作聪明,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监制:张建宗

审核:马奎山

供稿:民勤县人民法院

编辑:王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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