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1.公益诉讼是解决“公地悲剧”的有效诉讼手段,对于警醒公众发现问题、督促公权力积极履职、维护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公共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于自身特点,决定了其具有的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等现实难点,而且往往诉讼周期较长,非一般民事主体所能承担。这就需要律师运用其敏锐的洞察能力、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引导社会组织拼接法律事实、提高起诉质量、对抗强势被告,有效实现环境公共权益。在众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律师是最能反映受损法益的人群,往往体现着其不可替代的专业性,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对当事人委托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的合理支出予以保护。因此,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有权主张律师代理费用。2.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作为原告的社会组织能否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协议?风险代理是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的律师代理方式。首先,《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虽然确认律师风险收费的合法性,但适用范围仅为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尽管通说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前属于民事案件,诉讼结果也往往体现一定财产属性,但这里的“财产”是以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价值或丧失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经测算而得的量化对价,并非普通给付之诉中对应的金钱,被告支付的赔偿款也是收入国库或专项基金而非给付原告,这些都与普通财产案件有着本质区别。由于《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拟制风险收费时,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建立,因此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采用律师风险收费的合法性依据并不充分。其次,风险代理费的计收为附条件约定,往往需要根据裁判确定的或实际执行的金额按比例进行提成,而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上述金额的确定通常与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价值或丧失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相对应。如果将风险收费数额与受损的生态价值成正比例挂钩,可能导致为逐利而放任环境损害结果扩大进而诱发道德风险,或误导律师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