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婚姻的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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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在当今社会,彩礼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男方或男方家属给予女方或女方家属的聘礼或礼金。在中国,尤其是农村地区,子女的婚姻是家庭的头等大事。“对父母而言,只有为儿子操办完婚姻大事,才算尽到养育子女的责任和义务[1]”才是真正实现了人生价值。因此,儿子结婚的彩礼支付是一项刚性要求。

但彩礼在民间婚俗实践中,常常会受到社会舆论的猛烈抨击。由于适婚年龄段的青年呈现出男多女少的局面,婚恋市场上彩礼的行情也在不断飙升。由过去的三大件(自行车、手表、缝纫机)演变成如今的五金彩礼(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金手镯、金脚链),还附带具体数额的现金彩礼和一些隐性彩礼,如在山东、河南、安徽等地,女方家庭会要求男方在城镇区域购买房屋、车辆等隐形的高额彩礼,男方家庭承受较大的经济压力。导致现在很多人不能理解有些父母究竟是在“嫁女儿”还是“卖女儿”,“天价彩礼”的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第一章彩礼退还的条件

女方及其家属拿到彩礼就没有后顾之忧,这笔钱就一定为自己所有了吗?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三项应当退还彩礼金的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很多人,尤其是在农村等经济不发达地区,都认为双方已经订婚,办了酒席,甚至于入了洞房就算完成结婚仪式,但是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这段关系也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如果男方请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应当向男方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

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比较典型的如“闪婚闪离”时,此时如果男女双方离婚,男方请求女方返还彩礼金的,女方应当返还。

双方已经登记结婚,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已经成立。但由于没有共同生活过,不存在夫妻间相互扶助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的夫妻关系还未开始。同时也不乏在某些地方,有人为了骗取高额的彩礼与男方结婚,但婚后不在一起生活甚至于一走了之。这种骗婚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合法的经济权益,激化了社会矛盾,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离婚时应当认定酌情返还彩礼。部分骗婚行为甚至构成诈骗罪,这就需要运用《刑法》予以审理。

河南省就曾经审理过一起女性骗婚案件[2],该案件中三位女性扮作母女和媒人,通过骗婚诈取钱财,原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女子向河南省高院和最高院申诉,最终最高院认为原审法院的量刑并无不当,不予重新审判。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越南人赵氏红骗婚构成诈骗罪一案[3]中,规定了江西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具体数额标准: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在缔结婚约过程中,如果一方怀着骗婚的目的诈取钱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符合上述数额的,则以诈骗刑事案件来审理,而不仅仅是返还彩礼那么简单了。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如果男方因为婚前向女方支付彩礼而导致自身生活困难的,双方离婚后,男方有权请求女方返还彩礼。需要注意的是,该情况中返还彩礼也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那么“生活困难”又该如何理解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做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虽然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被废止,但其司法解释仍然有其借鉴意义。“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体现的是对确有困难当事人的帮助。如果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因给付彩礼造成财产减损,生活前后相差较为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而言变得困难,这种困难显然不是“绝对困难”,而是“相对困难”,实践中,能够达到“绝对困难”的举证高度的案例非常少见。

第一章特殊情况下的彩礼返还

在以上三种情况中,如果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女方有义务返还。但其他比较复杂的情况。如双方订婚,共同生活时间比较长并且有了孩子,但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该怎么办?这种现象在福建、浙江等地比较常见。这个时候应综合考虑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怀孕生子、过错责任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返还数额。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起案例[4]。男女双方相识相爱,共同生活一年半期间,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男方向女方支付50万元的彩礼金,女方为男方怀孕生子,最后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法院综合本案案情,

双方已经共同居住生活并且育有一子,且最后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双方均负有一定责任,不能将感情破裂的原因全部归责于一方,最终酌定女方返还男方20万元彩礼。

这种现象在西部偏远地区更为严重。甘肃省陇南市也曾发生过一起案例[5],男女双方举办传统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结婚宴席举办结束不到两个月女方便回到其娘家(双方一起生活不到45日),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此期间双方生育一男孩。男方以女方骗婚为由请求女方返还彩礼13万元(含五金首饰)。最终法院判决,因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故由女方返还男方彩礼于法有据,但双方已按照习俗举办了传统婚礼并生育了子女,实现了给付彩礼的部分目的,故女方只需部分返还男方给付的彩礼7.5万元,五金首饰由女方所有,相应的陪嫁物品按习俗系女方的个人物品,应由男方返还。

第一章彩礼归属问题

彩礼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在婚前两人准备办理结婚登记的,女方收取的大额财产一般属于彩礼,若两人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女方应当返还;小额财物则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不需要返还。如果在婚后没有明确是彩礼,即便是赠与女方,也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嫁妆也是一样道理,婚前女方家明示是给女方个人的,如现金、保单等,应当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如果没有明示,则应当认为是赠与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生活中,也会有人不理解,彩礼究竟应该给女方父母,还是由女方带回?在实务中,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对彩礼的归属问题做了解释[6]。彩礼系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女方的一种附条件赠与。女方作为受赠与方且与赠与人(男方)结婚,对该彩礼就享有占有、支配、处分的权利。若女方将彩礼交由父母保管(该保管行为系基于当地嫁娶风俗所形成的家事行为),双方构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若女方要求返还,父母应当返还。

第一章“天价彩礼”及其管控

全国各地的彩礼数额不一,部分地区甚至出现千奇百怪的由头来收取彩礼,比如说“三斤三两”,由于人民币新旧程度不同,约合人民币13.6-14.3万元;“万紫千红一片绿”,即张5元的,张元的,张50元的人民币,共计十八万元;外加“一动不动”,即车辆这一动产和房屋这一不动产等。一些农村地区流行着这样的俗语“儿子娶媳妇,爹娘脱层皮”,折射出“天价彩礼”对男方家庭的压力之大,很多家庭在结婚之后甚至直接“返贫”。

面对如此高昂的彩礼价格,年11月28日,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召开会议,并下发《关于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的工作意见》,要求把“反对铺张浪费、婚丧大操大办”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此后,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措施,遏制“天价彩礼”。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文明办发的《台前县农村红白事标准参照指导意见》规定,彩礼总数控制在6万元以内,不执行要被惩戒。四川金阳、山东巨野、河南清丰等地也都先后划定“彩礼指导标准”,均要求彩礼总数控制在6万元以内。以四川金阳为例,早在年12月,该县出台了《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遏制婚丧事宜高额礼金和铺张浪费之风的实施细则(试行)》,该文件明确,婚嫁礼金总额不超过6万元。陕西某市在年就提出了农村婚事新办参照标准彩礼不超过1万元,直系亲属礼金不超过元的规定。

规定出来了,对于违反规定,索要“天价彩礼”的行为是否会受到处罚呢?在江西省鄱阳县一村民女儿的订婚仪式上,彩礼桌摆放了巨额彩礼,此事被人以视频形式上传至网络后,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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