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城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窝藏案陕西法制

近日,城固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窝藏案,被告人邓某红,李某宇,李某燕,姚某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没收作案工具(手机)11部。公诉机关指控:年6月底至8月以来,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犯罪嫌疑人陈某(另案处理)为逃避打击,从城固先后外逃至西安、武汉等地藏匿。期间被告人李某燕(系陈某妻子)、李某宇、姚某、邓某红明知陈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通风报信、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红、李某宇、李某燕、姚某明知陈某是涉嫌犯罪的人而为其通风报信、提供隐藏住所和资金,帮助陈某逃匿,其行为构成了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认罪认罚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生活中,一些人可能出于亲情、义气、感情等原因,明知对方是涉嫌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隐藏住所,帮助其逃避抓捕,却没想到因此触犯了法律。司法裁判对社会价值导向发挥着重要引领作用,通过这个案例提醒大家,遇到这种情况要及时举报,不要继续犯错,否则将承担严重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作者:陈亚妮祁娆责编:翟立强总编辑: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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