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查明,方某某系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和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曾数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并吊销驾驶证。本次醉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mg/ml,驾车过程中交通肇事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
为进一步了解方某某公司、合作社的运营情况,派刑检部门工作人员专程查看方某某公司的生产运营情况,经实地考察和调阅资料,方某某长期从事生猪养殖,公司目前能繁母猪存栏余头,仔猪余头,存栏育肥猪余头,当月出售仔猪及肥猪约余头,养殖规模在全县排名靠前。
该公司及合作社系方某某夫妻二人投资,公司日常的饲料购进、人员工资、生猪出栏销售等重大事项均由方某某亲自管理。方某某由于生意应酬时再无其他亲属朋友陪同,本次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但未造成人身伤亡,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后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基于维持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的考虑,经过对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认罚等因素综合评估,对方某某提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为杜绝方某某驾驶车辆,案件承办人督促方某某雇佣一名专职司机,并对方某某的家属和专职司机进行了法制教育,有效防止了社会危险性的发生。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民勤县检察院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过程中,坚持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正确把握法律界限,依法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尽可能地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民勤县人民检察院、民勤县司法局法制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