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3起恶势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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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康诚9月9日,陇西县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对3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宣判。公开宣判邀请了部分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小组成员单位代表以及新闻媒体等60余人参加,部分被告人家属及社会群众也到场旁听了宣判。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曾因在陇西县文峰镇一娱乐场所伙同他人寻衅滋事被刑事处罚,出狱后又于年1月至10月期间,纠集被告人曲某某、闫某某等人在陇西县文峰镇某KTV娱乐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坏财物,致该娱乐场所服务员6人受伤、财产受损;被告人马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娱乐场所等处随意殴打他人致4人受伤;被告人马某某、张某某在娱乐场所消费后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拒不支付费用。陇西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等3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犯罪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对社会危害后果,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等七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被告人董某、蒋某某成立某娱乐有限公司后吸收被告人齐某某、裴某某、石某、陈某为成员,形成以被告人董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年至年期间,被告人董某单独或纠集其余被告人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致多名被害人受伤、财物损坏;被告人董某、齐某某、蒋某某采取威胁手段,以KTV会员卡冲抵债务,强迫他人接受。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长期称霸一方,欺压百姓,纠集被告人齐某某等人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被告人董某系组织者、纠集者,被告人齐某某、蒋某某系积极参与者,其余三被告人系恶势力犯罪成员。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对社会危害后果,依法对被告人董某等六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四万元不等。被告人王某某等七人年至年期间有分有合,在陇西县文峰镇、巩昌镇、漳县县城多次作案,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先后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及多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致多名被害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财产受损。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等七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各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陇西县人民法院此次对3起恶势力犯罪案件的集中公开宣判,既是对地方恶势力犯罪的沉重打击,使为害一方的恶势力受到了法律严惩,更彰显了人民法院勇于担当、敢于亮剑的决心和信心。下一步,陇西县人民法院将在中央、省、市、县的坚强领导下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不断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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