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农牧厅发布《甘肃省农牧厅关于下达年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扶持农民合作社示范项目资金计划任务的通知》,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13号)精神,将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服务型合作社万元资金计划任务下达全省82个县区。主要包括奖补扶持范围及资金用途、资金分配办法、资金奖补扶持方式及标准、建设标准、项目实施程序等内容。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下达年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扶持农民合作社示范项目资金计划任务的通知
各市(州)农牧(农业、农林)局(委),有关县(市、区)农牧(农业)局(委):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13号)精神,现将中央财政扶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服务型合作社万元资金计划任务下达你们,并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奖补扶持范围及资金用途
中央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项目资金用于扶持全省运行较规范、带贫扶贫能力较好的合作社,共家,其中扶持今年新评定的省级示范社家,其余扶持资金由县市区自主安排,但重点向贫困村合作社和以“六大产业”为主的合作社倾斜。扶持资金重点用于合作社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化程度相对较高、带贫能力较强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种养基地,突出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包装、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运营、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进一步提升自身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强化合作社领办人及财务人员的培训,开展财务审计、政策咨询、信息统计、项目监管、年报公示等服务工作。
二、资金分配办法
(一)省级示范社奖补。对今年新评定的家省级示范社给予奖补,共计0万元,占资金总数的46.1%。
(二)对年2月底前贫困村较多,合作社覆盖率高的县区给予奖补。主要有:庄浪县、武都区、徽县、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安定区、陇西县、渭源县、临潭县、卓尼县、皋兰县、永登县、榆中县、凉州区、民勤县、正宁县、宁县等18个县区,共安排资金万元,占资金总数的27.3%。
(三)兼顾扶持其他县区合作社。对贫困面大的县区适当倾斜扶持,兼顾河西等非贫困县区的合作社发展,共安排资金万元,占资金总数26.6%。
三、资金奖补扶持方式及标准
资金使用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的方式,每个合作社扶持10万元。
四、建设标准
针对在加快推进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全覆盖过程中,社会反映的“挂牌社”“空壳社”较多的问题,各地要把标准化、规范化示范社建设作为培育壮大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抓手,对今年评定的省级示范社要全部予以奖补,务必完成。一是对新评定的省级示范社,要进一步提质增效,提升财务管理和民主管理水平,切实发挥省级示范社的典型带动作用。二是对享受县区奖补和扶持资金的合作社要按省级示范社标准创建,要有办公场所、独立的银行账户和社员证;要有财务制度、会计账簿、成员账户,并按财务制度核算管理;要建立健全“三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三是发挥扶贫带贫作用,扶持的合作社吸纳贫困户社员不少于10户,本村贫困户数量不足的或非贫困村承担项目的合作社要跨乡村吸纳贫困户;对吸纳为成员的贫困户要在项目实施方案中记载备案,作为绩效考核和今后省上安排财政项目的依据。四是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要平均量化到每一位成员并向全体成员公示,形成的资产不得少于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80%。
五、项目实施程序
(一)组织申报。对今年新评定的家省级示范社,按照省级示范社项目建设标准,组织安排示范社申报项目。其余合作社由当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于年11月15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单位并逐级向上申报。
(二)项目实施。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经公示后,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示范项目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将《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农民合作社示范项目备案汇总表》报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年12月31日前,统一上报省农牧厅备案。
(三)总结验收。项目执行期为一年。项目执行期满后,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自查考核验收,按照《农民合作社示范项目验收总结报告格式内容》认真撰写验收报告,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省农牧厅上报项目考核验收总结报告,省农牧厅进行抽查。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项目管理。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财农一〔〕5号)执行好项目。对家省级示范社,省上将进行全面检查,并组织审计;市州要及时跟踪检查,做好服务指导;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总责,靠实乡镇及相关部门的项目管理责任,确保每个项目顺利实施,发挥应有作用。
(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凡是承担项目的合作社必须要健全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财务收支账簿,将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向全体成员公开,合理列支相关费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审计部门进行资金使用的跟踪审计,切实抓好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三)做好绩效评价。项目实施完成后,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真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将市州情况作出整体评价,并报省农牧厅汇总后报农业农村部。
联系人:康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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