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昌一男子为引起妻子注意在家中点火,

甘肃金昌男子徐树伟因与妻子产生矛盾许久不交流,为引起妻子注意,将家中衣服、窗帘及床单先后点燃,结果酿成火灾。3月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判决书:甘肃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徐树伟以放火罪判刑3年的结果。

判决书显示,生于年的徐树伟系甘肃省民勤县人,大专文化,家住金昌市。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年8月16日16时许,徐树伟酒后因与妻子唐某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许久不交流,为引起唐某的注意,在大卧室将几件衣服点燃,唐某发现后用水将火浇灭,之后离家。徐树伟情绪进一步失控,又将大卧室的窗帘及床单点燃,致使室内物品起火。邻居发现后报案,消防人员将火扑灭。8月17日,徐树伟因涉嫌犯放火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8月31日被逮捕。

金川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树伟酒后故意在家中放火焚烧易燃物,引发火灾,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徐树伟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等待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年12月5日,金川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树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徐树伟不服上诉,称其行为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罪,且有立功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金昌中院二审认为,徐树伟酒后虽在家中放火,但其行为已危害到不特定人员及其财产的安全,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已构成放火罪。徐树伟向公安机关反映他人犯罪的线索尚未查证落实,依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年1月23日,金昌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介绍,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罪,刑法中关于放火罪的规定,主要是第条和第条。”彭新林解释说,根据刑法第条规定,实施了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造成人员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适用刑法第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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