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公安交警在“陇风3号”及周末夜查行动中查获五名酒驾人员(31)
生命对每一个人都弥足珍贵,“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是对自己、对家人的负责,更是对社会的负责。每一个交通参与者应当时刻警醒自己,不酒后驾驶,可是,酒驾、醉驾现象却屡禁不止。民勤公安交警现将8月15日20:00至17日09:00“陇风3号”行动及周末酒驾夜查行动中查获的5名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予以曝光:
01
年8月15日20时05分许,民勤县东湖镇姜某仁,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在东湖镇行驶至农贸市场门口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镇交警中队执勤交警当场依法查获。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姜某仁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3.4mg/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现已对违法行为人姜某仁给予罚款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02
年8月16日21时40分许,民勤县西渠镇杨某权,驾驶甘HF46**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县城泉山路文化广场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当场依法查获。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杨某权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3.8mg/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现已对违法行为人杨某权给予罚款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03
年8月16日21时47分许,民勤县三雷镇于某军,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县城三雷路大什子西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当场依法查获。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于某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2mg/ml,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进一步查询,截止年8月16日,于某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04
年8月16日21时50分许,民勤县双茨科镇赵某兵,驾驶甘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县城苏武路东小什子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当场依法查获。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赵某兵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5.4mg/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现已对违法行为人赵某兵给予罚款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05
年8月17日07时01分许,民勤县薛百镇王某和,驾驶甘H**号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至G线公里加米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依法查获。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王某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6.9mg/ml,经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进一步查询,截止年8月17日,王某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无论你是属于什么情况喝酒了
......
交警蜀黍提醒您
拿起酒杯
就请放下手中车钥匙
切忌酒后驾车
对于酒驾,
蜀黍不知说了多少遍,
但总有一部分“勇士”以身试法,
今天蜀黍在给他们曝光同时,
也要给大家提个醒!
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因为
交通安全需要你我共同维护
1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1、酒驾检验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醉酒驾车的测试)中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ml,小于80mg/ml的驾驶行为。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ml,属于醉酒驾驶。
2、酒后驾车如何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号令等相关交通法规:
酒后驾驶: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次记12分,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发生事故后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酒驾肇事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酒驾的危害不容忽视
但还是有人不以为意
来源:民勤公安交警微发布